1 .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、计划的制订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,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、监督和行业管理。
2 .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、预报工作,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,负责气象情报和气象灾情的调查、资料收集和上报、建档,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,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。
3 .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、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、环境气象预报等专业预报的发布。
4 .负责城市环境气象综合观测系统规划、设计、布局和建设,重点开展大气成分、城市边界层内大气物理和大气化学的综合观测。承担大气化学实验室的建设和业务运转工作。
5 .负责城市环境气象系列化服务产品的开发、预报和预警,参与大气污染控制与服务;参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气象保障服务。
6 .承担天气、气候对城市运行、城市生命线工程影响的研究、开发和服务。
7 .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、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;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。
8 .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,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等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,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。
9 .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,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。
10 .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动站的日常维护、管理工作。
11 .承担市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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